2017年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和朋友在饭店吃饭时喝了一些酒,饭后被告人沈某驾驶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送朋友回家,当被告人沈某返回途中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被告人沈某带到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沈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对被告人沈某能判处缓刑吗?
被告人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新疆地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适用缓刑的范围:1.血液酒精含量在110毫克/100毫升以下,无从重处罚情节且有悔罪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2.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和无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被告人沈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3毫克/100毫升,已经远远超过110毫克/100毫升。
因此,对被告人沈某不能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