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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因容留他人吸毒再获刑
作者: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丁筱雅  发布时间:2017-04-11 16:18:47 打印 字号: | |
  曾因犯抢劫罪和吸食毒品两次受罚,可惜男子庞某不但不吸取教训,继续容留他人吸毒而再次获刑。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庞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

  2016年6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庞某在自己居住的大卧室内,与田某、李某、梁某一起吸毒。6月22日被告人庞某与家人因是否丢钱之事发生矛盾,其家人报警,民警在被告人庞某家发现吸毒使用的工具及毒品。经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庞某及其容留的三人作出尿液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2005年11月21日,被告人庞某因犯抢劫罪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庞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6年7月4日,庞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10月13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庞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庞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庞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庞某同时容留三人在其住宅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庞某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庞某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田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