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家长携儿驾驶机动车的特殊危险驾驶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和朋友们“欢聚”后,醉酒驾驶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独自携带着自己的儿子,行驶在下野地某团迎宾路上,当行驶至迎宾路与建安路交叉路口左转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mg/100ml。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经开庭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白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寄语】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本已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在醉酒后还独自携带未成年一起“疯狂”,这是在害己害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和我们的未来,作为家长应以身作则,给孩子做好表率,教育下一代知法、守法。而本案中的被告人不仅置自己生命安全于不顾,置法律尊严、权威于不顾,更置孩子的生命于不顾,也给孩子带来很坏的影响。大家要谨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