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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和适用好拒执罪是攻克执行难的重要途径
作者: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燕  发布时间:2017-04-05 10:45:16 打印 字号: | |
  对无视法律权威,妨害人民法院正常活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者,必须绳之以法,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因此,科学、及时、有效的惩处这种犯罪,是司法系统特别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也是解决好“执行难”的重要途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处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二审刑事案件,以被告人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力地教育和震慑了一批“赖账者”,强化了社会诚信意识、形成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舆论氛围,起到了良好的法律威慑作用。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