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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关注民生服务群众
作者:鄯善县人民法院 吕梁军  发布时间:2017-03-31 11:49:32 打印 字号: | |
  民生问题是政治层面的问题,要求开展审判工作应有民生主义思维。民生司法所要表达的,就是以司法手段保障民生权益,以保障民生作为司法的基本任务。从“司法为民”到“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再到民生司法,反映了人民法院对自身功能认识的不断深化。人民司法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在审判工作中以保障人民生活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把实现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牢固树立民生意识,以司法手段保障民生,在法院的职能范围内解决影响人民生计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本文仅从审判实践角度方面论述人民法院如何服务民生建设。

  “民生”一词最早出处在《左传》,有“民生在勤,勤则不匮”的记载,这里的“民生”就是百姓的意思。民生的理性服务内涵的主角应该是社会平民百姓。现在民生和民主、民权相互渗透,民生已经不仅仅占有生活资料和追求温饱的物质形态,更多地上升为尽可能满足平民百姓为了生存和发展的各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保障,这种权利越是公正高效地得以保障,社会就越有秩序,更加安宁稳定,更富有活力。

  “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显而易见,人民法院关注民生的责任使命,首当其冲,责无旁贷。

  一、民生司法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时代任务

  民生问题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民生问题是民本问题,也就是我们国家传统所讲的“民为邦本”的“本”和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的“本”的问题。第二,民生是个内容广泛的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民生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民生对政治的需求,人民群众期待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期待公平正义更好地得到保障、期待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期待司法服务更加快捷高效。”这说明民生问题是多层次的。第三,民生问题其实是民心问题,就是老百姓是否拥护法院,对于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否满意的问题,只有法院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也才能树立司法公信。第四,要树立“民生案件并非小案子、民生利益不是小利益”的观念。虽然现在有一些民生案件非常小,但是它对于当事人个人来说就是大事,它可能是代表了广大的利益群体,民生案件从小的方面是小案子,但是从其所在群体来看,可能是大案子,所以对于民生案件的审理,要予以高度重视。

  民生司法所要表达的,就是以司法手段保障民生权益,以保障民生作为司法的基本任务。从“司法为民”到“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再到民生司法,反映了人民法院对自身功能认识的不断深化。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司法权作为重要国家的权力,其合法性是建立在人民授权的基础上,人民司法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在审判工作中以保障人民生活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把实现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牢固树立民生意识,以司法手段保障民生,在法院的职能范围内解决影响人民生计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司法的服务对象是人民,实现的目标是人民的权利。随着人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诉讼开始成为人民权利诉求的重要渠道,随着诉讼数量的直线上升,民生保障的第一步首先是民生的需求能通过畅通的管道进入立法,使民生的基本要求上升为人民的法定权利;民生保障的第二步是人民的法定权利通过司法得到真正的实现,受侵犯的权利能够通司法渠道得到有效的救济,它是民生的基本要求和保障。当今,诉讼正成为一种洪流冲击着人民法院。正视并积极回应民生的诉求已成为人民法院的时代任务。

  二、审判工作应有的民生思维

  民生问题是政治层面的问题,要求开展审判工作应有民生主义思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出台了一系列关乎民生的政策措施,使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党的温暖。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强调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人民群众是我们党执政的基础,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其必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单独列为一章,并作了具体部署,这就为法院今后工作中如何改善民生、保障民生指明了方向。

  法院面临的现实问题,要求开展审判工作应有民生思维。人民群众反映的司法不公、打官司难、执行难等热点和难点问题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法院及法官只有关注民生、重视民生,开展审判工作时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执行好每一件案件,撰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处理好每一起纠纷;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当诉求;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任,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

  现阶段民生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既有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又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阶层和利益分化的原因,同时,还与转型期社会规则缺失、以及有序的社会秩序尚未形成有关,从而呈现出与传统纠纷不同的特点。概括起来,其特点和规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一)案件类型多样,纠纷集中多发,诉求内容广泛,利益关系复杂,纠纷既涉及社会成员的个人私益 ,又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政治性;(二)纠纷主体人数众多,社会地位相对处于弱势,维权意识强烈,行为具有情绪化、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对立情绪、对抗程度一般较强;(三)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滞后,难以为纠纷化解提供恰当的根据,纠纷的化解具有疑难性。

  法院是党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要求开展审判工作应有民生主义思维。只有关注民生问题,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院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审判工作的同时,要正确认识关注民生、保障民生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一致性。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树立起牢固的亲民观念,心中装着人民,感情贴近人民,想方设法拉近司法同群众的距离,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亲近和信赖。切实把司法亲民、便民、安民、利民和取信于民的具体措施贯穿到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党同人民群众之间做好感情的桥梁作用。

  民生问题无小事,要求开展审判工作应有民生思维。当前法院处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关键时期,以人为本是今后开展审判工作的核心。也就是说法院在司法工作中,需要解放思想,用民生主义思维、民生主义理念来指导司法审判工作,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首要目标。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前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最常见的问题,基层法院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就是最大的政绩。

  三、民生司法要求人民法院以保障民生为使命,以公平正义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

  民生是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民生问题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天字第一号的大问题,民生问题就是政治问题。民生问题的解决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人民司法的职责。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必须以保障民生为使命,以公平、正义为首要的价值追求,通过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使人民群众的法定权利变为现实,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趋于和谐,从而在全社会树立对公平正义的信心。通过对于司法的具体运作使法律真正具有生命力,使人民在安全、稳定和可预期的法律环境中生活,这是当代民生的基本要求,也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

  目前民生问题之所以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与民意表达不充分有直接的联系。要解决民生问题,首先要给民众充分表达的权力,尤其要重视弱势群体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声音。没有一个利益均衡表达机制,民生问题解决不了。民生问题与各种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力、机制、博弈等直接相关。公共政策制定的时候,如果弱势群体缺乏正常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受损后又找不到正常的表达形式,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果一个社会公平正义度比较高,即使这个社会的经济能力有限,社会利益分配得比较合理,那可能老百姓的怨声还不至于很高;如果这个社会不能体现公平正义,社会利益分配又明显不公,即使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了,民众的怨声仍然会很高。民生问题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保障和改善民生不仅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工作的主题,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保障民生,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法院的要求,也是检验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

  人民法院如何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结合人民审判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在民生司法方面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审判作风。

  人民法院关注民生,一是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思想教育活动为契机,使法官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自觉性,增强服务大局意识,提高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规范司法、优质司法和廉洁司法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要高度重视关注涉案民生,依法妥善处理欠薪、劳动争议等纠纷,努力帮助农民维权;三是要深化落实“三项承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继续扩大、规范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四是要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转变审判作风,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和“冷、横、硬、推”的现象,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办好事,努力让公正司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关注弱势群体,强化司法保护。

  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忽视,将导致社会矛盾不断聚集,甚至激化,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乡差别仍未消除,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还有不少贫困人口,还有在城里辛勤劳动却难以及时得到薪酬的农民工,还有亟待法律保护却无力承担诉讼支出的当事人。为此,人民法院必须保证弱势群体得以平等地享用司法这一公共资源,并受到司法制度切实有效的保护,从而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下岗职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外地民工等追索抚养费、赡养费、养老金、工资的案件,依法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制度,确保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尤其是对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村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权益等问题,使广大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充分的司法保护,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三、司法公正司法文明,让当事人胜败皆服。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一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科学、合理的司法职权配置,使得相应的部门、机关、个人摒弃部门利益、抛弃机关得失、消除个人偏见,真正着眼于为民司法,秉公司法,促进司法公正,让当事人胜败皆服,才能在民众中树立真正的权威。二是着力促进司法廉洁,进一步落实立案和审判分立、审判和执行分立、审判和申请再审分立,并将执行权分解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实现分权制约;对容易发生廉政问题的评估、拍卖环节,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摇号”,随机确定评估拍卖机构。三是从院领导到庭领导层层把关,从上到下抵抗干扰,不将干扰的压力传递给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坚决支持独立公正办案,保证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能够充分行驶审判职权,坚决杜绝办“三案”。

  司法文明的关键就是要自觉克服态度粗蛮、方法简单、居高临下的做法,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性化的方式对待当事人,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切实让群众感受司法的温暖。文明办案,有助于妥善化解矛盾,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关系,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得到当事人理解和尊重,避免矛盾激化。倡导法官使用“请稍候”、“您好”、“我能为你做什么”等温暖用语,禁止使用“我没空听你啰嗦”、“废话少说”、“有本事就告去”等粗暴用语,对当事人做到“来一杯暖水、一张笑脸、一句热情问候、一次耐心释法、一个满意答复”,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使当事人感到法院的人文关怀。

  四、提高办案效率,杜绝迟来的公正。

  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人民法院应做到:一是要完善立案工作机制。落实各项便民、亲民诉讼措施,提高立案工作效率。二是要加大审判方式改革力度,建立和完善建裁机制、小额诉讼机制、普通程序简易审理机制,尽一切可能缩短办案周期。三是要落实“繁简分流”和“两便”原则,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加快办案节奏。四是要强化调解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五是要继续加强审限四级提示制度,强化审限意识,明确责任到人,坚决杜绝超审限或执限,同时严格审批延期审理,防止随意延长审限,实行延期告知制度,有效解决案件久拖不结,杜绝迟来的公正。六是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坚决依法纠正不履行审判职责和违法办案的行为,对于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要给予通报和严肃处理。 

  五、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切实让群众感受司法的温暖。

  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将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落到实处。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解决“告状”难。一是把指导农民诉讼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关注民生和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面,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二是指导当事人及时进行诉讼。向当事人发放“举证须知、诉讼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等形式,指导当事人及时举证,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指导他们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三是推行判后答疑制度。一些当事人因输了官司,对裁判或其他问题提出疑问,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及裁判文书中的专业性语言多、针对性不强、说理不细等问题进行解释,说明裁判的理由依据和一些法律术语,使当事人明白法理和情理,服判息诉,自觉履行义务,达到案结事了。四是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做好涉诉信访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交代,事事有落实,减少因当事人对裁判不服而引起的上访事件。

  六、努力破解执行难,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人民法院关注民生最终落脚点、归宿点就是 真正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所以,司法为民,就是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真正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方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做到和谐执行,关注民生,就要积极探索执行工作的新方式和新思路,破解执行难,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一方面,在执行中要穷尽执行措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用足现在法律,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逃债、赖债的,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或将拒不还债的被执行人,作为“黑名单”录入政府网、企业网和银行网,发挥诚信机制惩戒作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发挥法律的威慑、警示作用;要根据案件情况分别采取执行威慑机制、联动机制、举报机制、审计机制、悬赏执行等执行办法,如对那些逃避执行、有赖债行为的被执行人,有针对性地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曝光执行,号召社会各界群众举报、提供那些逃债、赖债者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执行工作的信用环境;要依靠当地党委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解决人民法院的执行难。另一方面,在执行中要注意平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和被执行人的权力关系。注重执行和解,要多做法律释明工作,力求取得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最大限度地促成案件和解,以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如对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等急需救助的或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确有经济困难的,予以必要的经济救助,达到缓解执行难的目的。

  总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中,人民法院应坚持“三个至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司法为民的宗旨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始终,察民情,排民忧,解民难,维民权,使“告状”不再难,真正做到便民、高效、公正司法,杜绝迟来的公正,让当事人胜败皆服,切实让群众感受司法的温暖,才能使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更好地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生问题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保障和改善民生不仅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工作的主题,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民生司法的提出,是人民司法历史中一个飞跃。民生的实现不仅是社会建设的目标,也关系着民心向背。牢固树立保障民生的理念,把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体现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这正是中国司法的现代使命!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