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苏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虎某系来疆打工人员,2016年9月,被告人虎某和其他几人来到乌苏市某镇拾棉花,由雇主马某为其提供住房,在此期间,虎某与一起前来拾棉花的于某关系密切,于某将自己的行李放置被告人虎金某住处,2016年10月某日,虎某以用于某手机看电视为由,将于某价值1900元人民币的“苹果”6S手机拿上后,并趁房内人员下地拾棉花之际,将于某女式手提包内的一枚价值1300元人民币的戒指、一对价值1183元人民币的金耳环、一条价值1300元人民币的金手链及一条价值1000元人民币的项链、一条彩金项链盗窃后出逃,后公安民警在列车上将被告人虎某抓获,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乌苏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683元。属于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虎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乌苏市人民法院综合全案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虎某背井离乡本是依靠自己双手打工贴补家用,却因为一念之差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既危害了社会也伤害了家人,承办法官在此告诫,莫伸手,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