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好意施惠之请客吃饭
作者:巴楚县人民法院 伍梅  发布时间:2017-03-27 15:57:10 打印 字号: | |
  请客吃饭为典型的好意施惠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转化为法律关系。

  李某参加婚宴饮酒过度,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状告新婚家庭王某被驳回。法官指出:被告婚宴仅邀请亲友参加,并未面向社会公众举办,该活动纯属个人事务,不属法律、行政法规所调整的群众性活动的范围。现原告以此为由请求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对于死者,被告应否承担责任要以其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从有关人员向公安机关反映的事实可知,死者李某是一个成年人,其理应对自身酒量以及过量饮酒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识,并加以控制。王某等人未强迫李某喝酒,在李某醉酒后对其进行必要的照料并在发现问题后及时送医院治疗,而醉酒所致神智不清、呕吐、嗜睡等属普遍现象,作为婚宴主办人,王某等人招待宾客,忙于各种事务,不能要求其对李某的情况过度的注意,更不可苛求其能遇见类似个别事件的发生。因此,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看,王某及其家人已达到一个善良诚信的管理人、组织人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其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何某因心情不好邀请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何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饮酒客观上会导致饮酒者认知能力、控制能力降低,因此共同饮酒者因共同实施了饮酒这个在先的行为,就会产生一种在后对饮酒者的注意、照顾、救护等保护义务。何某约郑某喝酒,放任对方酒后驾车离去,事实上已经使得郑某处于危险当中,何某对此危险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就违反了自己的先前行为所引发的注意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共饮者需承担责任的情形有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强迫性劝酒;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劝阻;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责任编辑:田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