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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已违法 取保逃逸加重罚
作者:伊吾县人民法院 郑海磊  发布时间:2017-03-24 10:44:13 打印 字号: | |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到期后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最终于2017年1月5日再次落网,并于近日,在伊吾县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2014年3月的某日,王某某在伊吾县淖毛湖镇与朋友喝酒,晚上22时许,王某某在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送人,在驾车返回途中与马某驾驶的中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经伊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王某某与马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修车费,误工费等共计四万六千多元。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66毫克。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某在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后选择了逃逸,被伊吾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7年1月5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抓获。伊吾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4日向伊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但由于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逃避法律追究,最终从重处罚。

  按理说,犯错后王某某应该吸取教训,好好表现,争取法院的从轻判决。但是,取保候审中的王某某并没有严格遵守取保候审中的相关规定,反而抱着侥幸心理,逃逸至湖南,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潜逃3年的他最终还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从重处罚,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责任编辑:张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