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缓刑期内再犯罪 老账新帐一起算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张娜  发布时间:2017-03-24 09:39:2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但是仍有少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饮酒后,依然开车上路。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酒后危险驾驶案件。

  【案情】

  被告人宋某某在20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谁知,在距离缓刑考验期满还有几天时,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与他人车辆发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宋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20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7年1月4日,宋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2017年2月13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撤销缓刑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听到宣判结果后,宋某某悔不当初,口中喃喃自语道:“就差几天而已,我的缓刑考验期马上就满了,却因抱着侥幸心理,落得如此下场,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啊……”

  科以缓刑,这不仅是法律给予犯罪的人一个改过的机会,更是给他们戴上了一顶无形的“紧箍咒”,让他们在缓刑考验期内时时刻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做梦都没有想到会是这样一个后果的宋某某,在带上手铐的这一刻,心中怎一个“悔”字了得……

  【释法】

  缓刑是指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其特点是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20毫克,属醉酒驾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田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