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阿某的家属要求被告人司某和附带民事被告人艾某赔偿被害人家属263995.6元。
经审理查明,司某驾驶的拖拉机与行驶在伽师县8乡乡间公路上的艾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坐在艾某摩托车后座上的阿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司某系无证驾驶,其驾驶的拖拉机牌照系伪造的假号牌,司某未购买交强险。附带民事被告人艾某系无证驾驶,其驾驶的摩托车牌照系伪造的假号牌。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案司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艾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伽师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司某有期徒刑一年,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害人家属11万元,剩余15万余元赔偿金,60%由司某承担,40%由艾某承担。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该案中,被告人司某未取得驾照、拖拉机牌照也是伪造的,存在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司某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死亡,不但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因其未购买交强险,在发生事故后,给他人和自己都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