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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玩城设赌博机 三经营者均被判刑
作者: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计野、张晓惠   发布时间:2017-03-13 11:04: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在其经营的电玩城里私设赌博机的孙某、李某、田某判处了刑罚。

  2016年3月初,孙某与李某商议共同经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某电玩城,所得利润七三分成。后李某又找到无业人员田某让田某负责经营,并承诺将利润的一成分给田某。

  电玩城开业了,可是生意冷清,入不敷出。脑瓜活络的李某和孙某商议,不如更新游戏机主板,设几台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这样有了人气,收入也有保证。说干就干,李某将六个主板很快更新到电玩城的几台游戏机上。还别说,真是立竿见影,电玩城的生意一下火了起来,每天都有2、3万元进账,三人别提多开心了。

  这三人开心了,可输了钱的“顾客”不满意了,出了电玩城就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经公安机关核查,该电玩城设置了“打鱼机”、“功夫熊猫”等游戏机共计40台。上述游戏机均具有上分、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并当场查获赌资3万余元。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李某、田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对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查获的赌资3万余元予以追缴,赌具游戏机主板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对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该案中,孙某、李某、田某共同经营的电玩城中设置具有上分、退分、退币等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提醒,作为电玩城的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且勿触碰法律的底线,一旦违法,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责任编辑:张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