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土狗白天都在田地、路边随意跑动,无人看管,最易成为偷狗贼的作案首选。很多人都认为,偷狗不算什么大事,被告人沙某某也这么觉得,殊不知多次偷狗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使他身陷牢笼。3月1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沙某某是奇台县人,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利用迷药,先后四次窜至吉木萨尔县大泉村一带偷盗当地村民家养的狗共计四只,并卖给奇台县一个体户。2015年10月,沙某某第四次到大泉村准备偷狗时被当地村民发现,被当场抓获。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在五年内再次盗窃。案发后,被告人沙某某主动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沙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