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市民武某在某洗浴中心洗澡时,一时疏忽大意,等反应过来时,意外发现自己的物品柜手牌竟然“消失”了,而后他发现柜中自己的手机、车钥匙及少量现金全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警。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件。
【案情】
2015年7月10日,王某和李某在某洗浴中心洗澡时,王某窃取同在该洗浴中心洗澡的武某手牌并打开其储物柜,窃取柜内现金60元、手机一部、车钥匙一把,随后到停车场将武某的轿车盗走,并盗走车内现金1300元。后王某从报废车辆上取得号牌,将牌照更换。因王某没有驾驶证,遂让李某驾驶该车辆到处玩耍,后王某告知李某轿车是其盗窃所得,李某明知是盗窃车辆仍然驾驶该车。7月18日,李某得知公安局正在找他,就将车藏匿到其朋友家楼下,期间,二人在车辆后保险杠贴了车贴,并购买了车衣将车遮盖,将车牌拆卸后放在后备箱里,将车钥匙放在李某朋友处,后二人分开。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20元,轿车价值106000元。被盗手机已被王某丢弃,被盗钱款被挥霍,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015年7月30日,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以盗窃车辆为由将李某抓获,因证据不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15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在某网吧内将王某抓获,并于同日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将王某抓获后,王某供述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故2016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依法逮捕。2016年4月14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 2012年8月,王某因盗窃多次被公安机关抓获,皆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为由,作出收容教养少年违法犯罪决定书,对王某收容教养一年零六个月。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释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张环: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084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该车辆是被告人王某盗窃所得,仍然将车藏匿在朋友家,并用车衣将车覆盖进行掩饰、隐瞒,该车辆价值10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李某自愿认罪,且赃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故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故对其辩护人请求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