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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 要谨慎
作者:伊宁县人民法院 李文龙  发布时间:2017-03-07 11:00: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伊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被告人上官某某、吴某某、周某三人在找工作期间,经他人介绍了一种挣钱的“工作”。

  三名被告人通过“上线”寄来的大量身份证和电话卡后,利用与自己相貌相似的身份证及银行监管的漏洞,在伊宁市各大银行营业网点骗领银行卡,然后以一张卡5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寄回给“上线”,收取“办事费”,伊宁县人民检察院对三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吴某某、周某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件骗取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为了打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结合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构成的危害性等因素,依法判处被告人上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提示:冒用他人身份证骗领的银行卡,主要被用于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洗钱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巨大,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即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道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