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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盗窃被抓后竟冒用她人姓名想逃避惩罚 被识破后受刑
作者: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丘华生  发布时间:2017-02-22 10:47:42 打印 字号: | |
  一杨姓女子盗窃被抓获后竟冒用她人姓名,企图瞒天过海,逃避惩罚。2月20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法院以一、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二、扣押被告人的四枚金戒指予以收缴,上交国库。

  被告人杨某某与马某某系夫妻关系,马某某原来的女朋友叫马某某,在双方准备结婚时将户籍迁到马某某家中,后来没有结成婚,女朋友马某某便离开吉木萨尔县,但户籍没有迁走。第二年马某某从宁夏将被告人杨某某接到吉木萨尔县,马某某急于想和被告人杨某某结婚,便冒用以前女朋友马某某的户籍为被告人杨某某办理了身份证,后来家人也一直叫她马某某。

  盗窃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排查发现被告人杨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7月15日公安人员在杨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在杨某某到案后,其向公安机关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冒用马某某的户籍信息,企图瞒天过海,逃避惩罚。公安民警遂对被告人杨某某的住宅依法进行了搜查,从一个女士提包中搜查处一条金色项链,二枚平顶金色戒指,二枚带花纹戒指,二枚银色戒指,一个银色手镯,一张金项链购买发票。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依法进行了扣押。

  案件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7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吉木萨尔县万福珠宝玉器店购买金项链时,趁店员王某不备将一条重15.17克的金项链盗走,后被告人将窃取的项链和其自有的两枚黄金戒指携带至吉木萨尔县北庭路万宝和田玉器店内重新熔铸制作了四枚黄金戒指。经吉木萨尔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975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替被告人退赃5885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75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积极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庭遂作出如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