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浅谈发回重审案件审判程序及合议庭成员回避问题
作者: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热娜古丽·阿布都热合曼  发布时间:2017-02-22 10:27:57 打印 字号: | |
  发回重审制度是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院审理案件程序性规定。发回重审制度是上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认为下级裁判存在实体上或者程序上的问题,从而将之撤销,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一项制度,也就是撤销案件的原审裁判,发回重新审理的简称。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制度占据了重要地位,它不仅深入贯彻了我国的两审终审原则,体现了有错必纠,而且是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在诉讼程序中发挥着程序和实体保障,诉讼效率提高以及监督制约的功能价值,对维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制定都是为了实现其立法目的,通过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来保障权利的顺畅行使以及义务的有效履行。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二审发回重审 原一审是否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一次审理之后,依法再行审理时,须由另外的审判人员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制度。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那么,这些案件重审判决后,当事人一方如果仍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认为,重审后上诉的案件仍然应当由原合议庭审理,理由是原合议庭对该案件熟悉,审理中可以尽快了解案情,查清事实,及时作出判决。笔者认为,对发回重审后上诉的案件,也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据此,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一种为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或裁定,另一种为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径行判决、裁定。

  发回重审的案件虽然没有对案件实体处理的具体的结果,但在发回重审时,经过法定的二审审理程序,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对案件处理上的认识。根据二审中形成的观点,往往要给原审法院出具一个内函,指出应当查明的事实或者程序上应当注意的问题,实际上对案件的处理给出了一个方向。案件再次上诉后,二审中如果仍由原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合议庭往往顺着原来的思路对案件作出裁判。如果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便于对案件的换位思考,在二审发回重审内函意见和原审判决结果的基础上,对案件作出更加正确的判决。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这一规定是完全与《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精神一致的。在一审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能再参与该案发回重审后的审判,那么,在二审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同样不得参与该案再次上诉后的审理。

  再次,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在于审判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从实体上、程序上保证司法公正,以程序的公正保证实体的公正。对发回重审后上诉的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符合这一要求,有利于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总之,虽然法律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后是否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无明确规定,但《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确立的是“同一案件一个合议庭只审理一次的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符合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也符合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有利于从程序上、实体上确保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