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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铁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
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刘丹  发布时间:2017-02-21 11:26:16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只要双方但是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际交付借款金额则合法有效,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所以很不规范,使民间借贷发生大量纠纷。有一些不法之徒甚至利用民间借贷的外衣,实际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贷等违法活动,不仅影响资金正常流转,而且破坏金融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一、该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12件,占同时间受理民事案件数的8.5%,一审已生效案件7件,其中调解2件,判决5件,未生效案件4件,其中公告1件,上诉3件。

  二、我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

  1、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规范。问题借贷层出不穷,为规避高额利息在借条中将利息写入到借款金额,借贷多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不单独列明利息的计算方式,有些甚至实为赌博借款、合伙经营款以借条的形式书写,给法官审理事实带来较大难度。公民的民间借贷缺少规范性,造成借条书写不规范,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被告拒不应诉的情况普遍。由于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私下交易,等到原告起诉时,被告往往已经债台高筑,所以被告往往对都会选择消极应诉,给法院送达传票、判决书造成很大的阻碍,也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能缺席审理甚至做出缺席判决,不容易查明案件事实。

  3、调解难度大,服判息诉率低。双方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给案件调解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现在民间借贷往往不是亲友之间相互借钱,扩展到通过介绍人认识而形成的债权人、债务人关系,双方不熟识,没有感情基础,这也是影响调解的不利因素。

  4、民间借贷案件执行率不理想。民间借贷纠纷一些被告可以躲避债务,一些不刻意躲避债务也是因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造成执行时间长,甚至终本案件多。

  三、适用民间借贷纠纷最新司法解释的情况和主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若干规定》)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给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裁判依据,为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利息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我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适用的最多的就是关于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即《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至三十一条,以下是在审理案件中发生的问题及原因。

  1、当事人容易在法庭中做虚假陈述,因为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不规范,为了让法院支持其诉讼主张,当事人往往会在法庭上做出虚假陈述,甚至是伪造证据,例如,一些当事人在借款时将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不单独列明利息的计算方式,在法庭上会陈述实际借款本金就是欠条上的的金额,但提供不了相对应的打款记录,便会伪造证人证言、打款记录等相关证据,或者做出以现金支付剩余款项的虚假陈述,对法院查明事实造成很大的阻碍。

  2、裁判指引及典型案例需要尽快完善。《民间借贷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后,最高法院发布的权威案例及裁判指引较少,律师、法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对相关规定的适用存在不同理解,缺乏权威的案例指引,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审理的效果及服判息诉率。

  四、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

  1、统一裁判标准,正确适用法律。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应当认真学习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认真查明案件事实,理清案件思路,独立行使审判权,最高院应当根据现有的适用法律情况,适时发布权威案例及裁判指引,做好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指导工作,进一步指引法官做好正确的裁判,也使律师及其他相关法律工作者找准角度,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供合理有力的诉讼主张及辩论意见。

  2、严格追究当事人虚假陈述等相关法律责任。规范当事人民间借贷行为,做出合理有效的裁判给公民进行民间借贷行为做好法律指引作用,开庭时向当事人说明在法庭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如做虚假陈述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官在审案时应从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关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金额、目的、用途、还款时间等各个方面分析借贷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若当事人当庭作虚假陈述,一经查实,给予必要的处罚,不纵容虚假陈述、作伪证等其他严重影响法庭查明事实的行为。

  3、运用调解手段,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尽可能的做好调解工作,在查清案件的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求,向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尽可能的化解双方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特别是对于发生在亲朋好友或熟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具有很好的调解基础,可以多从情理方面处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调解工作。

  4、审理案件的同时,做好法制宣传。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同时,还应延伸司法功能,做好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借贷环境。加强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宣传工作,提醒公民在民间借贷中应注意的问题,完善借贷手续;加强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投资风险意识教育,提醒出借人在借款之前要综合考虑对方的经济状况、为人、信誉等方面的问题,问清借款用途,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民间借贷义务,抵制不法融资行为。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