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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枪支获利 男子获刑四年
作者:新疆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赵文宝 孙振   发布时间:2017-02-21 10:38: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疆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文(化名)有期徒刑四年;涉案枪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2015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文在家中上网时,得知一微信好友出售仿真类气枪,便于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钱包转账购买一支。后微信好友分4次以快递形式将气枪零部件邮寄给张文,张文按照微信好友通过微信发送的气枪安装步骤图组装,并多次在自己家的果园地猎杀动物。

  同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文想通过出售气枪赚钱,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图片宣传。后张文用微信搜索添加了杨某为好友,告诉杨某自己有气枪出售,其将气枪图片发给杨某后在自家果园让杨某观看了该气枪,杨某表示想购买,二人便约定以1700元的价格成交。11月28日至12月21日,被告人张文在自己家中又通过某宝以741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同款的气枪和3公斤钢珠,以约定的价格卖给杨某,非法获利959元。

  经鉴定,被告人张文买卖的二支气枪属于枪支。

  该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制,非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团体及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枪支。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即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文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结合该案其他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