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作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华(化名)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李丽(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1月份,阿拉尔市某单位工作人员高某(另案处理)因涉嫌受贿罪被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抓获归案。高某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使用看守人员张某的手机多次与被告人王华、李丽联系,并通过张某向李丽和王华传递纸条。被告人王华接到高某所写纸条后按照高某的指示给予张某20000元人民币好处费,并按照纸条所载信息与唐某等6名行贿人员取得联系,让行贿人员不要到检察院接受调查或者作伪证。
在此期间,被告人李丽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一张电话卡通过张某秘密转交给高某,该电话卡用于高某与外界联络,严重干扰了检察机关正常的办案取证工作。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华、李丽目无国法,通过贿买、打电话等方式唆使、劝说证人不要作证或者作伪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结合该案其它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