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利用GPS定位功能,伙同他人将自己已经出售的机动车盗回再次出售。近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两名涉案男子五年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5万元。
2016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赵某驾驶机动车从乌鲁木齐市赶往玛纳斯县,途中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根据GPS服务中心发送的截图,利用手机导航找到停放在玛纳斯县头工乡某村李某某之前卖给张某某的一辆黑色奔弛越野车。随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用该车的另外一把车钥匙将此车盗走,当晚连夜转移至乌鲁木齐市。次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赵某将盗的奔弛车托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一家托运部,并以19.5万元的价格卖给广州的二手车贩王某。2016年7月5日,玛纳斯县公安局在乌鲁木齐市某小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后被告人赵某也被抓获。破案后赃物被追回。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238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2388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实行一定犯罪意思下,相互利用、补充其他人的行为,均表现积极,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应按共同犯负同等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赵某在归案后,能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安机关缴回赃物客观上减少了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可以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玛纳斯县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五年又八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该案中的被盗车辆是“走私车辆”,即是指没有通过国家正常进口渠道进口的,并未完税的进口车辆。且该车在出售之前就被卖家(即该案被告人)安装了GPS 定位装置,在车辆交付后卖家通过该定位系统找到被出售车辆的位置,趁夜晚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车钥匙将车开走。罪犯实施此行为的动机,是抓住“走私车”买主即使车辆被盗也不敢报警的心理弱点,企图以将走私车“卖出--偷回--再卖”的循环方式以谋取不法利益。
法律小贴示:请广大民众在买卖二手车时请务必检查好该车的手续是否完备,避免购入“走私车”、“套牌车”;其次,购入车辆后须留心检查车内是否有GPS等定位装置,防止不法分子“按图索骥”偷盗车辆;最后,在车辆被盗后应及时报警,莫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