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刑事审判
使用银行卡莫大意 谨防诈骗要小心
作者:墨玉县人民法院 李新杰  发布时间:2017-02-10 11:18: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墨玉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邹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两被告退还犯罪所得赃款20000元,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阿某。

  经法院审理查明:两被告从深圳购买用于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的读卡机后来到墨玉县。2016年5月14日,两人密谋在墨玉县农业银行的自动存取款机蹲点守候,由邹某装作好心人帮助不会使用自动存取款机的受害人阿某使用存取款机取款,并伺机使用其准备好读卡机盗刷了受害人阿某银行卡信息,刘某负责偷窥受害人输入的银行卡密码。随后两被告返回江西老家,并通过网络联系到专门制作伪卡的张某(警方另案处理),由张某制作伪卡后通过快递寄给了邹某,邹某又将伪卡交给刘某。2016年5月25日,刘某为逃避警方侦查前往福建省长汀县,利用其掌握的受害人银行卡密码及伪卡在长汀县农行的自动存取款机分四次将受害人阿某的20000元存款取出。刘某回家后将伪卡丢弃,并将10000元赃款分给邹某。案发后,邹某主动投案自首,两被告主动退赃,由警方将赃款20000元发还给受害人阿某。

  另查明:被告刘某2011年3月因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3月刘某刑满释放。刘某在本案中属于累犯。

  法院认为,两被告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窃取受害人银行卡信息及密码,使用伪卡冒领受害人的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被告从事共同犯罪活动过程中的作用、地位相当,无主从之分。案发后,邹某主动投案自首,两被告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