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情况新闻发布稿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王海琴
(2017年1月24日)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我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三年以来的基本情况。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相关背景
党的十八大对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积极回应党中央的要求,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失信规定),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为人民法院全面实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建立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社会开通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信息向社会公开,为相关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失信惩戒提供了信息化数据基础。
2016年6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特别强调了要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建设,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2016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惩戒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件),对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提出总体要求和具体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我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已起草了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办64号文件的实施意见,近期即可下发。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主要功能
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重在发挥三大功能:一是惩戒功能。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就应当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二是威慑功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范围限定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这与无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有本质区别,将符合《若干规定》第一条列举的任一情形的被执行人作为严重失信的被执行人,对这部分人形成社会合力,压缩其生存空间,产生相应威慑力。三是引导功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引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
三、全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
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规范执行行为,转变执行作风”专项活动,主要内容是通过对人民法院历年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执行案件信息进行全面的核查纠正,以确保关联到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准确无误,为这项措施的广泛实施奠定基础。在这次活动中,全区法院对案件系统里的273504件案件历史信息进行了比对、更正和补充的核查工作。同时通过高级法院强力推进,全区各级法院逐步认识到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重要性,2015年全区各级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数量比2014年成倍增加,这项制度已成为执行工作的常规必要措施。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全区各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42898例,其中:自然人36837例、企业或其他法人6061例。2016年,新疆全区法院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总数为28091例,比2015年纳入失信总数增长213%。
根据失信规定,只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债务,才能将其在系统中进行屏蔽,故屏蔽率是体现失信惩戒效果的直接体现,据统计,截止2016年12月31日,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信息中已被屏蔽5531例,说明有12.89%的案件当事人迫于失信惩戒的压力履行了债务。
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具体效果
失信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多名“老赖”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其中不乏多年规避执行的“死案”得以解决,成为破解“执行难”的有效措施。其突出的效果使这项制度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支持,极大地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1、对失信被执行人经济领域惩戒措施的情况。
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经济领域惩戒的原则是使失信者因处罚而遭受的损失远远大于从失信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将会受到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目前全区各级法院得到失信惩戒反馈最多的情况依次是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和限制融资信贷。随着信用惩戒机制的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受到社会经济领域的全面限制。
2、对失信被执行人精神领域惩戒措施的情况。
精神领域的惩戒是指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公众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俗称的“黑名单”,在社会生活中塑造一种道德上的共识,贬损失信者之名誉,让失信被执行人处在一种无形的、充满公众舆论的环境与氛围中而倍感道德约束的压力,是失信惩戒中的一种软约束机制。目前全区各级法院均通过多种渠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除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外,还在繁华市区电子大屏、住宅小区、社区公示栏、村委会等地进行公布,很多法院开通微信平台专门发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以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为例,近三年来,两级法院共计在市区户外大屏滚动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近700人次,通过《新疆法制报》、《乌鲁木齐晚报》、《晨报》等纸质媒体形式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000余件。
3、对特殊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情况。
失信规定中对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相应的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由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惩戒或者限制。据统计,全区各级法院共将108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纪检部门,其中有50%以上的失信被执行人在纳入失信名单后及时履行了债务。同时对于准备报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信被执行人,也将限制其报名和录用。
五、下阶段的具体措施
1、不断完善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联合失信惩戒机制
待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办64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正式下发后,高级法院将和各联合惩戒单位加强沟通联系,根据该实施意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快自治区社会信用平台建设,共同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在与自治区联合惩戒单位广泛合作的基础上,高级法院将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点对点沟通,推进与重点部门之间联合惩戒措施的具体落实。
2、切实承担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和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工作的主体责任
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审核、发布单位,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负有义不容辞的主体责任。高级法院肩负对全区法院统一管理职能,是推进我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失信惩戒决策部署的第一责任人,因此高级法院应当强化对全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的指导督促工作,为失信惩戒系统建设的完善奠定基础。
首先,提高全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纳入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3)340 号)的要求,全区法院要从宽掌握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认定标准。凡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不能证明其是五保人员或者低保对象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要没有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2017年底时力争达到全国的平均纳入率。
其次,提高全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质量。严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公布、惩戒、撤销、屏蔽等程序,提高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的准确率,加强失信名单制度相关司法解释和系统操作的指导、培训、监督工作,畅通与失信名单制度相关的救济渠道,保证应当受到惩戒的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限制,保障不应受到惩戒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因法院的过失被错误侵犯,确保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权威信和严肃性。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
典型案例
一、伊宁市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2013年伊犁某公司与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因孙某单方违约,使伊犁某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该公司将孙某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伊宁市法院判决被告孙某支付原告伊犁某公司违约金10万元。但被告孙某一直未能主动履行义务,伊犁某公司于2015年8月向伊宁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伊宁市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打电话给孙某要求其履行债务,但孙某以种种借口均不履行也不到法院说明情况,同时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孙某的财产进行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具体住置,执行法官找到孙某家中,却发现孙某已回老家不在本地。伊宁市法院遂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孙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但孙某仍未能前来履行。鉴于这种情况,伊宁市法院将孙某的失信信息通过伊宁市人民微信公众平台“老赖曝光台”予以发布,并在当地被多人转发。不久,孙某即主动联系执行法院,表明其失信信息被曝光后,接到数十个电话询问其上“黑名单”的情况,被熟悉的人嘲讽,和他人做生意也被质疑其信用问题,同时在老家也无法购买机票,行动上受到多重阻碍,精神上也受到强烈刺激,因此要尽快将案款付清。孙某履行后,伊宁市法院即依法将其失信信息在系统中予以屏蔽,并在微信公众平台中对其履行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博州中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博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受理执行的上海某公司申请执行阿拉山口某公司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130余万元,执行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仅执行到位30余万元。后被执行人阿拉山口某公司处于停产歇业状态,另一被执行人张某是浙江某地人,张某更换了电话和住所,玩起了“失踪”,执行法官四处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张某。几年来执行法官经常去金融机构查找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价值财产信息。失信名单制度实施之后,执行法院依法将张某纳入失信名单。2016年3月,已多年无法查找到下落的被执行人张某却主动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向执行法官诉说了几年来由于被纳入失信名单,导致其生活的种种不便,并表示一定会将剩余案款尽快支付申请执行人,经过执行法官的劝说,几天后被执行人张某乘坐朋友汽车从内地来到新疆,将剩余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法院将案款支付申请执行人后,立即在网上对被执行人张某在失信名单中采取了屏蔽措施,被执行人张某感慨的对执行法官说:“这件事对我的教育意义很大,我本来认为你们找不到我,钱就可以不用还,现在看来不能有这种侥幸心理,自由是用金钱买不到的,今后我一定做个守法公民。”
三、新和县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陈某、赵某与新和县某镇政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新和县某镇政府支付陈某、赵某12万元。2014年7月15日,判决书生效后陈某、赵某向新和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1月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三年履行的和解协议,新和县某镇政府在支付了4万元后,即未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2016年10月8日,陈某、赵某向新和县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多次前往镇政府沟通,都未能促其履行义务。2016年11月5日,执行法院依法将新和县某镇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向被执行人送达失信决定的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向新和县委政法委、县文明办等部门通报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形。正值年底,将对被执行人精神文明、综合治理等各项考核产生重大影响。镇政府了解了相关情况后立即联系执行法院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四、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典型案例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新疆某热电有限公司、新疆某石化有限公司、宁夏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某化工有限公司、孙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时,综合运用执行网络查控、冻结账户、列入失信名单等多种手段,强力促使被执行人主动还款5000万元,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孙某某系宁夏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某石化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兼法定代表人,经济实力及财力雄厚。执行法官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被执行人孙某某均无回复。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执行法院查找到孙某某的相关银行账户及其在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账户后,立即派出执行人员奔赴各地依法扣划银行账户存款200余万元,并在上海冻结了被执行人股票账户中价值700余万元的股票。
但即使如此,被执行人孙某某仍避而不见,即便冻结股票账户、执行案款也不露面,威慑效果不明显;执行法院研究决定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因十一大假临近,被执行人准备出国度假时发现已无法购买机票,这才感觉到了法律的威慑。9月29日,被执行人孙某某及其律师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表达了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意愿,同时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洽谈欠款偿还事宜并与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若其不能按照《执行和解协约》约定偿还欠款,同意由法院继续强制执行。鉴于这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某某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为了保险起见,执行法院于9月30日下午17点,确认申请执行人账户显示5000万元人民币到帐后才在系统中对孙某某的失信信息实施了撤销措施。
五、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徐某申请执行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并走访了其住所地,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李某的下落。申请人徐某提供信息李某可能在哈密承揽建筑工程,但是无法提供具体详细的地址,执行法官根据这个情况通过全国流动人口查询平台查询到李某在哈密市区一居民楼租住。经联系当地社区,社区包户干部提供线索称李某的儿子大学期间学习数字控制技术专业,临近毕业时已经报名参加了2016年的征兵活动。鉴于李某儿子专业的特殊性,空军某部准备让其入伍。因空军属于特殊的军种区别于一般的作战部队,所以政审尤其严格。根据这样的情况执行法官经综合分析并汇报主管领导后,决定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果然,空军某部在政审时,发现李某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李某之子政审无法通过。至此李某才意识到自已的失信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儿子的前途,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全部履行了债务。在执行法院依法将李某失信信息屏蔽后,其子才得以顺利入伍。
答记者问
记者:请问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条件是什么?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新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记者:请问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是需要申请执行人申请还是执行法院依职权纳入?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新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记者:请问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新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的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主要包括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等方面,与普通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惩戒措施主要是乘坐火车、飞机限制、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高消费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等方面。同时如果被纳入失信名单了,其本人和其子女在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都会受到限制,我们给大家公布的典型案例也可以说明这个惩戒措施是多方面的,最终的惩戒目标就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老赖”寸步难行。
记者:请问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后是不是就即时解除了惩戒措施?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审判员甘露:我们在实践中遇到很多失信被执行人在迫于压力不得不履行义务后立即要求执行法院采取相关解除失信的措施,承办人要在案件系统中进行屏蔽操作,然后最高法院每天将系统中屏蔽的失信信息推送给惩戒部门,但惩戒部门数据更新需要时间。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绝大多数惩戒措施是在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解除失信后即不再受到惩戒和限制,但涉及到金融机构融资信贷方面的限制不是解除失信后即解除限制,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失信情况会制定相应期限的融资信贷期限限制,我们也在积极和各金融单位接洽对此情况进行统计。
记者:请问如果被执行人认为自已不应该被纳入失信名单应该如何处理?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审判员甘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记者:请问普通老百姓或企业如何查询到某人某企业是否已被法院纳入了失信名单,以避免日常交往中的风险?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审判员甘露:目前有多种方式可以查询,我们认为权威准确的查询方法现场可以给大家演示一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点击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通过验证后即可查询,如果仅知道姓名,可以搜索出同名的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如果能知道准确的身份证号,即可实现精准查询。针对企业法人的,查询方式与自然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