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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触犯法律判刑九年
作者: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许瑞堂 王诗淇  发布时间:2017-01-05 10:27:57 打印 字号: | |
  非法行医,害人匪浅。一直以来,各地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都非常重视,好多无证诊所医疗条件差,给群众生命安全造成隐患。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行为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必然要求。近日,玛纳斯县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行医犯罪案件。

  被告人陈某,女,47岁,甘肃省张掖市人,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逮捕,被捕前暂住玛纳斯县凉州户镇某村出租屋内。

  2016年6月8日,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为被害人党某某、成某某把脉诊疗,后将其购买加工的中草药粉末开具给二被害人服用,半小时后,被害人党某某出现脸色发白、流汗、呕吐症状,被告人陈某见状忙与房东等人拨打120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被害人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成某某亦出现身体不适被送医救治。经鉴定,在被告人陈某住处提取的中草药粉末和被害人党某某、成某某所有的中草药粉末中均检出乌头碱成分,被害人党某某血样中乌头碱含量达0.37μg/ml。被害人党某某的死亡原因系乌头碱中毒而急性死亡;被害人成某某系乌头碱中毒致中度休克为重伤二级。抢救期间,派出所民警赶到医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在其犯罪行为尚未被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发觉时,在玛纳斯县药监局、卫生局相关人员对其询问过程中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酌定予以减轻处罚。综上,玛纳斯县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害人党某某亲属)丧葬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50008.6元的经济损失;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63483.09元的经济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生病诊治应去正规的门诊或医院,不要盲听偏信去无证的诊所、游医、假医的无证坐堂行医处看病,以免造成误诊、错治、延误或加重患者病情;或是使用来源不明的药品,引起副作用,造成不良后果,为自己或家人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如在非法行医处遇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拨打电话报警,并向当地的卫生监督机构举报。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