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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水渠跑水淹棉田 共用人谁担责?
作者:沙雅县人民法院 严娟  发布时间:2017-01-04 18:49:31 打印 字号: | |
  沙雅县李某、刘某、王某共用分水渠跑水造成他人棉田被淹没,共用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图某诉称,2016年8月4日,沙雅县海楼乡与沙雅县央塔克协海尔乡之间阿某草场处原告种植的40亩棉花被李某等三人淹水造成57150元损失,因双方对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请求判令李某等三人赔偿损失57150元,判令被告支付鉴定费1715元。

  被告李某辩称,其用水渠浇完水后,交给刘某、王某浇水,他们用水渠浇完水后未告知其本人,遂应找将出租土地使用权给李某、刘某、王某的田某赔偿。

  被告刘某、王某辩称,他们承包了田某的土地种植棉花,李某的雇工将水渠交给他们浇灌耕地。他们的棉花地浇完了水后,和李某的雇工一起将分水口堵上。当天中午,他们和李某的雇工又到大渠上看了看,没有发现任何问题。直到接到王某的电话才知道地里跑水了。他们承租田某的土地,种植用水由其提供,水渠决口跑水淹坏图某的棉田,与他们无关。

  经审理查明,沙雅县李某、刘某、王某引水浇灌棉田的主渠与分水渠之间的闸口已坏不能使用,在主渠与分水渠之间用涵管相连,用水时将涵管两边打开,不用时将涵管两边堵住。李某派雇工于2016年7月31日打开涵管两边,使用分水渠浇灌完棉田后,将分水渠继续交给刘某、王某使用。当日,10时30分许,李某打电话给王某,通知王某接手使用引水渠给其棉田浇水,王某又打电话给合伙承包人刘某,通知被告刘某接手使用引水渠引水浇灌棉田,刘某接手后开始使用分水渠引水浇灌棉田。2016年8月4日,被告李某、刘某使用的引水主渠与分水渠的分水口处决口跑水,造成原告图某承包种植的40亩棉田被水淹,致使该棉田棉花(陆地棉)死亡。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价格认定局鉴定结论经济损失为57150元。原告图某为鉴定损失花费鉴定费1715元。

  沙雅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刘某、王某使用同一的水渠灌溉承包的棉田,作为水渠的使用管理人应当负有保障安全用水的义务,李某、刘某、王某在使用水渠灌溉棉田的过程中未尽到该义务,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李某、刘某、王某的主观过错及原因力比例无法查明,该院亦难以确定被告李某、刘某、王某责任的大小,故依法由被告李某、刘某、王某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王某系共同合伙承包他人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合伙人,应依法对外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图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结合李某等三人的责任,确定李某赔偿图某损失19621.67元(58865元×1/3),刘某、王某共同赔偿图某损失39243.33元(58865元×2/3)。
责任编辑:于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