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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一男子放狗猎杀二级重点野生动物获刑
作者:温宿县人民法院 甘业霞  发布时间:2016-12-23 11:27: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对冯某犯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6年7月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驾驶香槟色五菱荣光面包车并携带格力犬2只在温宿县塔格拉克牧场帕克第力克村戈壁滩打猎返回途中,被告人冯某发现距离车辆20-30米的草丛中卧有野生动物,随即从车窗放出2只格力犬将草丛中的2只野生动物捕获。被告人冯某随后下车查看,发现两只野生动物已被格力犬咬死,便将两只野生动物装上汽车,但被温宿县塔格拉克牧场边防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冯某猎杀的两只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野生动物鹅喉羚,价值6680元。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罪,现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惩处。

  温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量刑时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