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违法收入,一女子在自己出租屋内容留他人卖淫,最终被新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刑。
被告人於某从外地来到新疆,在新和县某宾馆承租了两间出租屋。2016年4月5日,於某开始容留妇女卖淫,将自己租住的两间房屋提供给何某某、王某某、戚某某三人作为卖淫场所,并提供所需避孕物品及其他物品,从中获利。何某某、王某某、戚某某三人以每次20—50元金额从事卖淫并向於某上交10元嫖资,即卖淫妇女每卖淫一次,被告人於某收取10元的费用。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在出租屋内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归案。
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於某容留他人卖淫并提供其他便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於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於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於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