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6岁的孙某有着本科学历和稳定工作,却为了提取公积金伪造房产证。这本假房产证并没有逃过房产部门工作人员的火眼金睛,最终事情败露只能自食苦果,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案情】
为了提取住房公积金,2016年6月初,被告人孙某通过网络搜索的方式,获得了一个微信昵称为“快乐的人”的制假方微信号。经被告人孙某与制假方微信聊天沟通后,给制假方提供了其本人姓名,从制假方处购买了一个带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标示房屋坐落位置、房屋所有权人为“孙某”。被告人孙某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制作费共计850元。同年6月8日,孙某收到了制假方邮寄的“房屋所有权证”。同年6月12日,孙某持该房产证到石河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被工作人员识破并报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被告人孙某处扣押的伪造 “房屋所有权证”,并随案移送至法院。经石河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鉴定,该房屋所有权证为假证。
6月14日,孙某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石河子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9月1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今年11月16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石河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的报案材料,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孙某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石河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证人邓文霜的证言,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证物勘验报告,鉴定聘请书及石河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购买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予以没收。
【说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李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之规定,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