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已经离婚,但秦某对前夫爱上别的女人一直耿耿于怀,为了报复这个“坏女人”,她设下一条 “毒计”……
秦某与丈夫李某离婚没多久,李某就迫不及待地再次结婚,迎娶了狄某。狄某经营一家饭馆,生意还挺不错,眼看着“花心”的前夫日子越过越红火,孤身一人的秦某越想越不是滋味。苦闷之际,和几个朋友喝起了酒,秦某眼泪汪汪地说起了自己的遭遇,又痛骂老天不长眼,怎么做坏女人一点报应也没有……这时,一位吸过毒的朋友说:“我说,要想收拾她也容易,你可以这么干……”听到这个大胆的计划,秦某心动了,几个人又详细谋划了起来……
于是,秦某交给乌某3000元钱,让其代买相应价值的毒品海洛因。2016年6月的一天,几个别有用心的家伙来到狄某的饭馆吃饭。期间,一人利用上洗手间的空隙,用注射器将部分兑水稀释后的毒品海洛因注入3袋浓缩酸奶中,并将剩余的2.8克海洛因藏在洗手间。酒足饭饱之后,乌某指着桌上的3袋酸奶说:“老板,桌上这3袋酸奶刚才已经打开了,还没喝,我们已经吃饱了,就送给你们喝吧,不要浪费了!”不明真相的狄某信以为真,于是和儿子一起把这3袋酸奶喝掉了,几个人也随后离开。没过多久,外面响起了警车的警报声,民警称接到举报反映有人吸毒。经检测,狄某和儿子尿检均呈吗啡(海洛因)阳性,酸奶包装袋及公安机关查获的2.8克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此时狄某才意识到,自己着了别人的“道儿”。
根据线索,警方很快就锁定了秦某和她的几位朋友,经过审讯,几个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之后,狄某对秦某等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公安机关认为,该案系个人感情纠纷所引起,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决定不追究被告人秦某、乌某、龙某、殷某诬告陷害他人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最终以欺骗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乌某、龙某、殷某共同欺骗他人食用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的酸奶,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秦某、乌某、龙某、殷某属共同犯罪。其共同欺骗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乌某、龙某、殷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后,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体现了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秦某、乌某、龙某、殷某,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分别秦某、乌某、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殷某拘役六个月 ,并分别处二千至三千元罚金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