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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开走扣留车辆 妨害公务罪终获刑
作者: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卞新福  发布时间:2016-12-05 12:52:27 打印 字号: |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罪刑事案件,被告人马XX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李XX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6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马XX驾驶新BXXX半挂车从108团行至吉木萨尔县XX酒店对面时,因半挂车没有营运证、超载超限。驾驶人员没有从业资格证、驾驶证,被吉木萨尔县运管局、交通局、交警大队联合执法组扣留后停驶在吉木萨尔县XX停车场。当晚,23时许,被告人马XX在吉木萨尔县南门XX超市购买购买两个脖套,伙同被告人李XX搭乘出租车至吉木萨尔县亿隆停车场,用脖套蒙面后将停车场值班室外的监控设备弄坏,二被告人从窗户翻进值班室内,被告人马XX将保安高XX的双手用宽胶带捆绑恐吓其不准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拿走其手机及XX停车场大门的钥匙后,将高XX手上捆绑的宽胶带取开,把高XX的手机交给被告人李XX并让其看管高XX,被告人马XX将XX停车场大门打开,后被告人李XX逃离现场,高XX借用他人手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马XX、李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法院予以确认。

  该院认为,被告人马XX为了逃避行政处罚,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将其被行政机关依法扣留的车辆强行开走,该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