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债务遭到拒绝,李某冲动之下将马某打成轻伤,不但钱没要回,还赔了一笔赔偿金,自己也被判了刑。这是近日巩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3月李某在马某的公司订购了一款捆草机,随后李某向马某支付80000元现金,后因马某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捆草机,经电话协商协马某愿意将钱退还给李某。当李某及家人从尼勒克县赶到巩留县马某的办公室取钱时,马某拒绝支付,也不采纳李某提出的到司法所处理此事的建议。两人发生争执,推搡拉扯中李某被马某推到墙角碰到一根太阳能玻璃管子,李某气不打一处来抄起管子打向马某,碎裂的玻璃管子划破了马某的颈部。后经法医鉴定马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巩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李某在事件发生后能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事件发生经过,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在事故后主动为被害人缴纳2000元医疗费。且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马某之间发生打架事件,与被害人马某不能积极退还捆草机款有直接关系,被害人对该事件负有一定的责任。为避免激化双方的矛盾,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李某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经济活动及日常生活中,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纠纷产生时,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不应消极躲避或者采用非法手段强行索债,以免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