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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问题
作者:昌吉市人民法院 刘维  发布时间:2016-12-01 11:02:35 打印 字号: | |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这种情况发生: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就共同所有房屋如何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或是房屋分给任何一方,对方均无力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此时,双方往往协商,将房屋赠与子女。对于该赠与行为,赠与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子女能否依据该赠与协议,要求赠与人将房屋过户给自己?这些问题在实务中均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但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财产权利尚未发生转移。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父母双方如有任何一方反悔,均可撤销该赠与,子女无权要求父母将该房屋过户给自己。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在双方婚姻关系基于离婚协议而解除,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也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赠与合同。离婚协议是一种解除身份关系的协议,在该协议中,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共同债权债务承担等一系列问题作出约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实质上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该赠与行为,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共同债权债务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可能作出的就是另一番约定了,或是夫妻双方根本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故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而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得随意撤销,子女有权要求赠与人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责任编辑:张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