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是整个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政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机关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设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领导机关的领导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任务。
改革能否深入、经济能否发展、社会能否稳定,关键在于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能否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作为审判机关,按照“围绕党建抓审判”的工作理念,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不断改进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使党组织抓党建工作经常化、党组成员抓党建工作制度化、机关党委抓党建工作规范化、支部抓党建工作岗位化,形成了党建工作的常态运行机制,为严格、公正司法,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有力的组织政治保障,也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一、审判机关工作特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对依法治国规律性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是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执政理念的又一次飞跃和发展。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政法队伍的政治职责、政治使命。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围绕大局开展工作,是审判权阶级性、社会性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特点决定的。
首先,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院工作独立性的特点,提高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自觉性。法院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大局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贴近大局、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价值。独立性是法院参与和服务大局的一种特殊的方式。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努力克服单纯业务观念,切实解决好不关心大局、不了解大局、不知道如何服务大局的问题,应当以历史的眼光,在原有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增加“以稳定为前提,以发展为目的”的内容。部署工作时应当完整地贯彻这四句话的指导原则,把运用法律手段保稳定、促发展的任务贯穿于日常工作过程;每一个法官在办案时也应当完整地贯彻这四句话的指导原则,把运用法律手段保稳定、促发展的任务记在每个人的心里,落在每个人的肩上。
其次,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院工作被动性的特点,努力开拓法院主动服务大局的工作空间。实践证明,法院业务工作被动性的特点,并不排除主动服务的可能性。比如,多年来,基层法庭指导调解组织,大力开展诉讼前和诉讼外的调解,对于巩固第一道防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再比如,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之外,注意总结社会矛盾产生的规律,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对于防范和解决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坚持发扬这些好的做法,在依法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的同时,做好法院业务的向前向外延伸,进一步增强法院服务大局工作的主动性。
第三,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院工作间接性的特点。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并不直接参与社会物质产品的交换活动,也不直接生产物质财富。但作为一个裁判员,它却是经济和社会活动须臾不可或缺的,就像体育比赛一样,运动场是由运动员和裁判员共同组成的,没有运动员不能比赛,没有裁判员同样不能比赛。法院的依法裁判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诚实守信、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审判机关工作人员的性质和特点
(一)严格的职业准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职业准入,是法院的进门坎和试金石,是法官职业化的基础的前提条件。是人民法院顺利开展审判工作,确保法院队伍高素质的有效保障。“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司法的权力如果经过无知和盲从的非职业者之手,那么再神圣的法律也会变质”,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公务员法,法官选任主要采取选任制,即内部遴选和外部遴选,内部遴选是指上级法院的法官必须从下级法官中考核录用。外部遴选是指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又愿意从事审判事业的社会人才中选任。一般地,由于目前人民法院面临着压力大,任务重、待遇低等等困难和问题,经过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而打拼出来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往往不愿到法院工作而选择了律师等炙手可热的职业。然而,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系列、书记员系列、司法警察系列和司法行政系列,一方面,由于其是协助和保障法官从事审判工作,践行司法为民,切实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审判工作的主体,必须也应当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在人民法院特别是西部法院出现“法官断层”的情况下,通过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强化培训,促其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强化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技能,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说,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专业法律基础的法院公务人员队伍,是人民法院遴选法官的第二梯队。
(二)良好的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职业意识是法院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及其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重要保证。结合司法为民的根本目的和公正与效率工作宗旨的根本要求,法官及其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继续保持和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树立和更新为大局服务的价值取向;增强独立审判和中立意识,在办案中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增强平等意识,在办案过程中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正意识,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增强效率意识,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增强自尊意识,提升职业荣誉感、使命感和神圣感;增强司法文明意识,防止和克服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等现象;增强司法廉洁意识,自觉抵制金钱、人情、关系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与此同时,法官及其法院工作人员还在《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指引下,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自身修养,培养爱憎分明、刚正不阿、敬业进取、清正廉洁品格,自觉遵守各项司法礼仪,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格尊严,模范遵守法庭规则,约束业外活动,以良好的品行和个人声誉、庄重文明、正直善良和无私无欲的道德操守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三)优良的职业技能。法官及其法院工作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是建设学习型法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和基础。公平的司法需要现代的司法理念、而学习、实践、创新则是形成和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的现代司法理念的保证。严格地质对证据,准确地适用法律,做到“案了、事了、矛盾了”,体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官及其法院工作人员的不懈追求。程序优先于实体、程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是法官及其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对于法院工作者来说,不仅是完成一份工作任务,而且是一次法学理论的探索。法院工作者不断地对审判实践进行思考、研究、总结、将共性的法律和个性的案件事实加以结合,做到规范型、理论型司法,杜绝粗放型、经验型办案。
(四)务实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形象。工作作风和职业形象是反映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综合指标,是人民群众对法院作出客观评价的直接衡量标准。法院工作者的职业形象主要体现在:一是确保公正高效。强化公正意识、效率意识和科学发展意识,从转变和优化审判作风的高度,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正司法,努力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坚持司法为民,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是人民利益的具体化和形象化,对人民利益的维护最终体现在对公平权利的维护上,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与时俱进,进一步转变审判方式,在工作中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积极开展诉讼费用的减、缓、免工作,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人打得起官司,努力实践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审判工作更加亲民利民,增强审判工作的亲和力。三是保持清正廉洁,法院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法官的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廉洁自律、务实守纪是维护法制形象,体现司法权威的重要标准。
三、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
当前,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政治参与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明显增强,大量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到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公开、司法便捷等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功能滞后之间的矛盾正日益突出。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能够使广大干警从思想根源上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坚持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司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进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根据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通过司法途径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与此同时,全面加强党组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已逐步形成,当前在工作中,发展并不平衡,仍程度不同,情况不等的存在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指导党建工作缺乏主动性、创造性,学习研究不够深入。个别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建工作指导缺乏主动性、创造性,尽管把党建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但对党建工作研究少,往往停留在听听汇报,提出一般性指导意见上。个别党员领导干部的潜意识中,行政责任重于党建责任,行政职务实于党内职务,业务工作是硬指标,成绩实实在在,党建工作是软任务,体现不出政绩,存在“重业务、轻党务”的现象,对上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和机关党组织请示建议,缺乏具体深入的指导意见,缺少创造性和深入细致的研究。
二是党组织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有效。个别党组织对党内相关规定及条例精神学习、落实不够深入、具体,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在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安排部署工作不通知机关党组织专职负责人参加,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也不按照规定的程序积极征求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三是机关党组织自身建设有待强化。审判机关基层党组织大多数为兼职人员,尽管兼职工作人员多数能胜任本职工作,积极履行党建工作职责,在实践工作当中,积累了一定的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保证了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但是参加党建专业培训少,缺乏党建和党务工作知识,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不够,联系审判工作,开展党建工作办法不多,个别基层党组织的成员有时有重业务,忽视党建工作的现象存在。使得个别基层党组织工作开展效果不够理想。
基层党组织在党建工作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建设成效如何,党员领导干部、党组织的主要领导同志重视与支持是关键。一个单位的党建工作党组织的主要领导不重视、不支持,那么这个单位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势必缺少生机与活力。因此,加强和改进审判机关党的建设,部门党组负有重大的责任,必须按照《条例》和《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党组织抓党建工作的责任制,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审判机关党建工作不断上台阶、上水平。
四、牢牢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一加强党组织和党员学习教育。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者,担负着教育广大党员和非党群众的重要任务,其影响和作用比一般党员大得多。特别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思想觉悟高不高,党性强不强,作风好不好,对党的事业和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影响很大。过去在党员教育工作中,往往只注意研究对基层一般党员的教育,忽视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的教育,有少数党员干部也往往以教育者自居,不参加学习,不接受教育,成了“特殊党员”。似乎职务的提高就带来了思想觉悟和知识能力的提高。其实,职位本身不会给领导干部来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较多的知识能力,相反地却向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党员领导干部的头脑,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刻苦地学习,勤奋地工作,做表率,当模范。要彻底纠正过去那种认为党员教育只限于一般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可以例外和党员领导干部以教育者自居,只教育别人,自己可以不受教育的错误观点。各级党委要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下决心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是要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过去搞活动,往往是“上级喊、基层办、领导看、群众干”,这是严重脱离群众的表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密切群众的关系,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十分重要。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带头受教育,带头做好事,办实事。要一级说给一级听,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机关要做基层的表率,党委要做支部的表率,党员领导干部要做一般党员和群众的表率。党员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明确党员的标准和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弄清党员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每个党员干部都要按照党章和党规党纪的要求办事,严格履行义务和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利,做一个合格的党员和合格的干部。
三是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反对腐败,保持廉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加强廉政建设,是新时期摆在全党面前一个极其重要的任务,它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命运和前途。因此,反腐败斗争一定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进行,一定要纳入民主和法制轨道,按照法制程序办事。近几年来,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非常重视,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突破口,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大家普遍感到,从整个形势上看,顺势;从党员干部和群众的要求上看,顺心;从要解决的问题上看,顺茬;也看到了清除思想上瑕疵的紧迫性,改造世界观的重要性和党要管党的必要性。但反腐败是一项长期的斗争,有其深远的历史原因和复杂的社会原因。因此,必须把反腐败斗争长期不懈地坚持下去。要加强廉政教育,使每个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反腐败和保持廉洁的重要意义,牢记党员职责,严守党纪国法。作为审判机关本身,要坚持查处大案要案,特别是要集中力量查处群众意见大,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究,有势必严”。要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强化制约机制,使管理工作规范化,要把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置于法规、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下,消除随意性。要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增强透明度,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
五是要加强党建工作者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党建工作是我们党非常重要的工作,党建工作者是我们党忠诚可信的干部,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因此,党务工作者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党建工作者在政治上要做强者,思想上要做开放者,工作上要做开拓者。要不断改进思想方法和工作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努力解决西部大开发、大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到与西部大开发建设思想同心,目标同向,工作同步。
六是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到司法工作中就是党组和广大党员要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群众的权益;我们法院审判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立足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司法不公、“打官司难”、“执行难”等热点和难点问题,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不断改进便民诉讼机制,根据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特点,积极创造便民诉讼条件,方便城市居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广大群众打官司,认真创新和落实便民诉讼措施,努力打造便民诉讼宽松环境;要切实关注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司法需要,建立健全司法救助机制,使人人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切实加强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司法能力和廉政作风建设,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法院队伍,是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提供强有力组织保障。
法院要用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武装队伍,着力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从全面规范队伍管理,坚持从严教育、从严要求、从严规范、从严监督、从严控权、从严查处,构筑起“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的廉政监督机制。完善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与考核制度,强调以制度规范行为、以制度衡量工作、以制度评价干部,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局面。
随着新疆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给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但面对新世纪的党建工作其任重而道远,党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还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要适应新常态,展现新作为,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党的建设的关系,给党组织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党建工作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点,用发展的观点,改革的精神和创新的态度,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把优良传统和创新精神结合起来,不断地改进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使党组织建设在改进中加强,在转变中适应,在发展中提高。这样,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的建设必将会出现一个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