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被告人赛某驾车操作失当,将前方三轮电动车撞翻致死二人,投案自首,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35万,被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4日15时40分,被告人赛某驾驶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阿瓦提县团结村一组路口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被害人阿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阿某和乘坐在三轮电动车上的阿某的妻子阿衣某均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机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赛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阿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阿衣某不承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赛某即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并打了120急救电话求救、协助对被害人进行抢救。2014年9月3日,被告人赛某与二被害人长子艾某(代表被害人全部子女)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赛某一次性赔偿二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5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赛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赛某犯罪后自首、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认为其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该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