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出生的马某,小学文化,自己和妻子经营了一个三凉烧烤店,小生意还算红红火火,但是一时的贪念,把本来幸福的小日子瞬间摧毁。近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的刑事案件。
【案情】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马某在阜康市穆某白条鸡店购买需要的货品时,趁该店业主穆某到库房取货时,看到穆某的手提包内露出的现金,一时起了贪念,将黑手伸进了穆某的手提包,把包内的7900元现金盗走。后马某将盗窃的7900元现金还了阜康市某牛羊肉店的欠款。案发后,公安局将案款退还了被害人马某。
【裁判释法】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外,被告人于2001年因盗窃罪被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