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被告人努某因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毁坏财物、殴打他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努某与宋某、李某、张某等人在阿瓦提县某饭店内喝酒,后来又到阿瓦提县某娱乐会所包厢唱歌。当晚19时许,被告人努某因醉酒发泄情绪,在该娱乐会所一楼大厅内砸坏该会所对讲机一部,无故殴打该会所服务人员彭某;之后跑出会所,砸坏吾某停放在会所门前的黑色红旗轿车前挡风玻璃、左侧倒车镜、左侧后车门以及汽车尾部。随后在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醒酒时,被告人努某与民警推搡造成大量过往群众围观。另查明,被告人努某赔偿被害人彭某、吾某经济损失12000元,取得了两被害人谅解。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努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物、与民警推搡造成大量过往群众围观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努某在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努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院综合以上情节进行量刑。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