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基层公安民警在执法事件中,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何保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人们日渐关注的话题。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2016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工作安排,在昌吉市建设路广场路段对机动车辆开展夜间检查工作。22时40分许,原告王某驾车途经夜查路段,在接受交警检查过程中与执勤交警发生言语冲突,期间王某无故推搡执勤交警,并将执勤交警高某左手中指咬伤。后执勤交警拨打110报案,公安民警出警后,将王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
2016年5月6日,昌吉市公安局对王某阻碍交警执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向王某送达了该决定书。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5月30日向公安局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6月23日,昌吉州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昌吉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维持。但王某不服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审理后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有权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王某在接受执勤交警检查过程中实施的推搡及咬伤执勤交警的行为,符合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被告公安局依法对原告王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处罚符合了法律的规定。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维护执法人员的执法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只有认真保护执法人员的执法权益,才能提高执法水平,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