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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抗家暴不当致丈夫死亡,获刑五年
作者: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李度  发布时间:2016-11-25 11:27: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被告人石某在反抗丈夫张某家暴过程中,刺死丈夫,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9日9时许,被告人石某与死者张某在其家中因家庭琐事,两人发生争执,张某对其辱骂并殴打,在撕扯过程中石某见丈夫张某拿起了水果刀便与他争抢,争抢过程中水果刀刺入张某的左胸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1月9日14时石某到阿瓦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并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依法追就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石某辩称,其不是故意犯罪,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之子张小某和被害人张某之弟的谅解书、共同签名的“石某家属陈情书”,证人----被害人邻居牛某证言,以证明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行为的谅解及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存在重大过错的事实,其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张某长期对被告人石某实施家庭暴力,使被告人对其产生恐惧心理。案发时,被害人在撕扯、殴打被告人过程中,伸手去拿水果刀,促使被告人心生恐惧、防卫意识大增。其在抢得水果刀后,为了摆脱被害人侵害,挥舞水果刀、刺向被害人抢夺水果刀的手,在被害人躲闪过程中,刺中被害人胸部致其死亡。综上,被告人石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特征,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石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被告人石某长期遭受被害人张某的家庭暴力,被告人的犯罪发生在家庭内部、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有明显过错、其言行是被告人犯罪的重要客观诱因和先决条件,且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该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责任编辑:张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