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被告人刘某在网络上通过QQ(自称“许静静”,女孩)与温宿县某部队战士谭某(25岁)认识。之后二人以QQ聊天、电话、短信的交流方式发展为“恋人”。“许静静”称被告人刘某为其母亲。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许静静”以各种理由让谭某向其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以及刘某的工商银行卡中汇钱。
2015年1月,“许静静”通过谭某将其表妹“赵昕”作为女友介绍给其战友左某(23岁),左某在与“赵昕”网络、短信交往过程中,“赵昕”以各种理由向左某要钱,让左某向“许静静”同一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中汇钱,同时“赵昕”称刘某为其姨妈。应“许静静”和“赵昕”要求,2015年3月左右,谭某、左某先后去到山东刘某家中,刘某以“许静静”母亲自居并接待了谭某、左某二人。谭某、左某在刘某家中没有见到“许静静”与“赵昕”。
谭某、左某在与“许静静”、“赵昕”交往过程中,在与对方未见过面的情况下,多次给对方汇款,其中谭某向“许静静”工行卡、建行卡汇款8笔共计24000元,向刘某工行卡汇款2笔共计35000元,左某向“许静静”工行卡、建行卡中汇款11笔共计119000元。
另查明,谭某、左某汇款汇入的工行卡和建行卡为刘某儿媳“许静静”的银行卡,而其儿媳许静静所办理的这两张银行卡均交被告人刘某使用。
另,自左某去过刘某家中之后,与刘某真实发展为恋人关系。2015年5月底,刘某来到部队,准备与左某结婚。在进行结婚审查时,被谭某发现,谭某意识到自己被骗而报案。
案发后,左某向司法机关递交放弃追诉申请书,放弃追究刘某骗取其财物的刑事责任,自愿将该款送给“赵昕”----被告人刘某。
法院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认为自己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刘某虚构“许静静”和“赵昕”身份,与谭某、左某网络交友并骗取财物,谭某、左某所汇给“许静静”和“赵昕”的钱款,均由刘某最终占有,故刘某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左某因与刘某产生感情,在知道刘某涉嫌诈骗后,没有向司法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对刘某采取强制措施后,左某书面申请不追究刘某骗取其财物的刑事责任,并自愿将被骗钱款送给刘某,这是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因此刘某从左某处获得的119000元,不作为刘某诈骗所得。故认定刘某的诈骗所得为谭某的5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被害人谭某人民币59000元。
军人是较为特殊的群体,现实生活中与社会相对封闭。军人又正值青春年少,婚恋需求在所难免。加之当今社会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年轻人又是先进网络技术使用的主力军。故在网络上谈恋爱,找对象司空见惯,稀松平常。但军人毕竟年轻,接触社会的面比较窄,一不留神,容易堕入诈骗的陷阱,须提高警惕,加以防范。而且,此时部队组织部门应积极作为,可以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婚恋交友活动,丰富军人的生活,也能帮助年轻军人解决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