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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失理智 伤人触刑律
作者: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丘华生  发布时间:2016-11-24 11:19: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法庭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36357.3元。被告人的工资6300元折抵赔偿款后,被告人还应支付赔偿款30057.3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受雇于被害人陈某,在陈某承包的五彩湾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安装公司钢结构工程中任小工。2015年7月底工程完工后,被告人赵某某要求被害人陈某支付工资,被害人陈某承诺于2015年8月10日给其结算工资,但一直未履行。2015年8月1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五彩湾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生活区陕西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找被害人陈某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向被害人陈某的脖子上划了两刀,被害人陈某在抢美工刀时右手食指、中指被划伤,后背也被美工刀划了一刀,被告人赵某某见被害人陈某身上流血后逃离现场。经吉木萨尔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颈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该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最终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感言: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该案中受害人陈某拖欠民工赵某某的工资不付,有悖于诚信原则和社会公德,有可恨之处,但其合法的权益仍应当受法律保护,赵某某作为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本应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来保护其权益,但其却采用极端的手段伤害了陈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因此多关注弱势群体,加强法制教育,让悲剧不再重演。
责任编辑:张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