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欠朋友钱的高某,为帮朋友出气,乌鲁木齐市一小伙郜为将其打伤后逃逸,后投自首。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郜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赔偿受害人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164.96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15时30分许,在乌市新市区喀什路某小区楼下的道路上,被告人郜为帮朋友向被害人高某讨要欠款时将其打伤后逃逸,后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郜为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据被害人实际提供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予以支持。被告人郜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