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李某诉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火车南站片区管委会、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及赔偿一案。
李某系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站内安检人员,其在进入火车南站安检口时与当班安检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引起人群聚集,在规劝无果的情况下,巡逻特警将其强制带离。李某认为特警在带离过程中造成自己身体受伤,要求法院确认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带离措施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七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火车南站是乌鲁木齐市人员最密集的公共场所之一,设置有严格的安全保卫和检查措施,每个进入车站的人员都有积极主动配合安全检查的义务。李某在接受安检时,因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安检人员按规定告知其不予通行的情况下与安检人员发生争执,引起大量人员聚集围观,扰乱了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避免现场出现围观、起哄、踩踏或引发其它更严重的事件,公安机关向巡逻特警下达将李某快速带离现场的指令,由于李某在被带离过程中,未按特警要求配合执法,存在持续反抗行为,巡逻特警将其强制带离,属于正当执法行为。水区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确认李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是新疆工作的总目标,在全面推进和实现总目标的进程中,人民法院担负着极其重要的司法职责,如何通过行政审判在保障人民群众诉权的同时,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有效监督和法律支持,已经成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当前形势下,在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是确保新疆社会秩序安定、人民群众生活安宁、生命财产安全的形势要求和重要措施。在安检过程中,每个安检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是维护稳定的基本工作要求,积极主动配合安全检查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两者结合才能达到共同守护新疆平安和谐的“双赢”效果。
本案是水磨沟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由于在公共场所安检引发的行政案件,通过案件审理,一方面,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以司法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警示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履行法定义务,充分体现出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促进法治建设、服务稳定大局的职能使命,也为今后稳妥处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