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写了离婚协议未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曾青松  发布时间:2016-11-22 18:12:20 打印 字号: | |
  原告张某(男女)与被告陈杨某(男)于2010年9月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双方各有一名女儿。2015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张某提出离婚,并与杨某共同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各自小孩由各自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归杨某所有,双方已经预交5万元购买的商铺,面包车一辆,均归郑杨某所有。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2016年7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双方都已协商同意离婚,举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明,同时举出该离婚协议证明双方同意离婚,但要求平分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同意离婚和对子女的处理,但提出双方有离婚协议已经对财产处理进行了处理,该协议应当有效,不应当平均分配,而且这些财产主要是自己挣的,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称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协议书没有生效。其应当分得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争议】

 该份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上两条司法解释到底是什么意思,是否冲突呢?审判员经认真对比两条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后认为这两条解释不冲突。该两条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是:当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如果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关于财产等的分配问题的约定就有效,此时适用第一条司法解释。如果未办理离婚,离婚协议就未生效,此时适用第二条司法解释。

 最终,该案在审判员的耐心释法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分配达成协议,房子归被告所有,商铺、汽车等财产归原告所有。该案调解结案。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