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因去年种植玛咖向银行及亲朋好友借款二百余万,后因市场价格问题销售不顺致筑债高台,诉讼不断。近日,阿某(女)以感情破裂为由向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处理该案时,出现以下分歧:
观点一:夫妻有共同债务未清偿,不能单方面离婚,法院应不予以立案受理;
观点二:可以受理离婚诉讼,但夫妻共同债务也应一起偿还。
【评价】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两年、赌博、吸毒等恶性屡教不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则判决离婚。关于债务的偿还与因感情破裂致离婚二者不能等同,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然这其中,也不免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起离婚,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不还债了,但这在法律上却行不通。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