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一位公司老总,在无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6张,金额2925142.93元,税额497274.31元。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被告人肇玉湖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至2012年8月期间,新疆一水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肇玉湖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按照票面金额价税合计8%支付手续费的方式,接受上海的四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金额2925142.93元,税额497274.31元,价税合计3422417.24元。案发后,已缴纳增值税788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肇玉湖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肇玉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肇玉湖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肇玉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且已退赔全部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评估,对被告人肇玉湖判处缓刑,对其社区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