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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骗学生家长 构成诈骗领刑
作者:新市区人民法院 陈铁军   发布时间:2016-11-14 12:58:21 打印 字号: | |
  乌鲁木齐一无业男子庄强手持一张“领导批条”,声称能办理入学和转学,先后骗取11位家长18万余元的现金。近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庄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予以退赔。

  现年46岁的庄强,自2013年1月至8月期间,手持一张伪造的某校长签名的批条,声称能办理入学和转学的手续,先后骗取11位家长,少则8000元,最多的40000元等。事后被骗的家长均未收到入学通知,得知上当受骗,他们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5月29日,庄强被抓获,所骗的钱财被全部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涉案金额合计188 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庄强归案后自愿认罪,法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均为化名)
来源:新市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