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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法院纪检监察工作
作者: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敖挺  发布时间:2016-11-14 10:47:12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的重要指示要求,在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中加强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就尤为重要,特别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廉政风险点的转移和变化变形,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同步加强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是防止在改革过程中出现制度缝隙和腐败漏洞的重要保证,是通过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客观需要。

  一、扎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切实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首先必须明确职责定位,认真履行《党章》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赋予的监督职责和执纪问责任务,维护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权威,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法院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积极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本院各内设部门、直属单位及所辖下级法院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随时了解分析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经常向本院党组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为党组当好参谋和助手。通过参加和列席重要会议、参与重要文件起草和会签、对重要干部任免进行前置性把关、对相关制度进行廉洁性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本院重大决策的检查监督,督促院党组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一步细化党组书记、其他党组成员及院级领导干部、机关各内设部门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责任,推动法院领导干部逐级认领责任,层层抓好落实。2016年,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协助党组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7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责任分解、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廉洁司法集中教育、“纪律教育年”暨纪律作风教育整顿、“三项治理”活动等17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议题进行前期准备,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关键要找准工作的着力点与突破口,以重点责任的落实带动全面责任的落实。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真正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坚持管事管人相统一。各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纪检部门应该按照“三转”要求,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把更多的精力和更多的力量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二、强化专项整治,持之以恒加强司法作风建设

  司法作风关系司法公信、关系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关系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近年来,各级法院高度重视作风建设,针对少数法官慵懒散奢、作风粗暴、吃拿卡要、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进司法作风的六项措施,积极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等活动。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关切、最关注的问题,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通过实实在在的作风教育,纠正了存在的问题,建立了防范机制。但是,个别法院和干警对司法作风的重视程度仍然不高,有的法院纪律作风涣散;有的法院立案、信访等窗口着装不规范、接待不及时;有的法院庭审活动不规范,庭审秩序不严肃;有的干警上班期间炒股票、聊天、玩游戏;有的干警精神懈怠、办事拖沓、敷衍塞责,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有的干警执法不规范、举止不文明,对当事人的诉求“冷硬横推”;有的干警特权思想严重,在日常生活中逞威风、耍霸道;有的干警开警车办私事;有的干警热衷于迎来送往,沉迷于吃喝应酬,等等,不仅严重伤害群众感情,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整体形象。针对这些问题,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开展两级法院审务督察2次,对督察中发现的230余个问题进行了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专项督查1次。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不仅期待司法的公平公正,也期待司法作风的进一步转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必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教育干警在立案、审判、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推动人民法院作风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法院和干警进行认真整改,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坚持从小事抓起、从细节入手,坚决整治少数法院干警“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的不良习气,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六难三案”问题,努力根治人民法院在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顽症痼疾。加强审务督察,通过日常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对人民法院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跟踪问责。同时,注重制度约束,改进会风文风、规范公务接待、强化公车管理的规章制度。深入整治各种形式的“小金库”,抓住逢年过节等重要时间节点,持续推动节日纠风工作,防止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滥发补贴等问题反弹,确保人民法院改进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三、突出监督重点,完善司法权力运行中的廉政监督机制

  加强司法权力制约和监督,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的有效手段。为了确保改革过程中每一项改革措施都能与廉政机制建设有机衔接,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着力打造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要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协管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后,地方的监督管理职能相对弱化,为有效防控因此带来的廉政风险,必须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改进司法巡查工作,通过优化巡查方式、强化巡查频次、注重成果运用等措施,提升司法巡查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运用上级法院派员参加下级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下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定期到上级法院“三述”、约请下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到上级法院谈话等制度,切实加强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履职用权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二要加强对审判执行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有效防控廉政风险。重新评估合议庭、主审法官可能面临的廉政风险,进一步细化院、庭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程序规则、权力边界,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全面完善审判执行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探索建立合议庭成员定期交流机制,完善合议庭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防止合议庭成员因长期共事形成“利益共同体”而引发腐败窝案。狠抓制度执行,对审判、执行、司法鉴定、司法拍卖、选人用人、管钱管物等重点环节,设置隔离墙,架起高压线。认真落实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对审判业务部门廉政监察员的工作指导,将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与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督促法院干警严格执行“五个严禁”、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等廉政制度规定,坚决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积极探索对法院干警业外活动实施监督的有效方式,督促法院干警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

  三要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法官惩戒制度,督促法官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按照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要求,研究制定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力求通过科学确定追责主体、追责范围、追责方式及免责条件,实现职业惩戒与职业保障的平衡统一。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实现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既保证“权责对等”、“失职必究”,又避免过度追责导致法官不敢负责。科学设计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设置方式,既要在法官惩戒工作中体现“党管干部”、“责权一致”原则,又要适度引入社会监督,提高法官惩戒工作的公信力。明确法官惩戒委员会与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分工,法官惩戒委员会原则上只负责错案认定和责任划分,形成对法官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戒意见,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则应继续负责法官违纪案件调查取证以及对法官以外人员的调查惩戒工作。

  四、坚持有腐必惩,严肃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

  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时,要坚持有腐必惩,把查处法院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和审判执行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案件作为查案工作重点,尤其要严肃查处利用司法潜规则获取不义之财以及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法院干警,有效遏制“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改革查案机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法院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同级纪委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报告。探索推行上级法院组织指挥下级法院集中办案、交叉办案的一体化办案模式,支持和督促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查办腐败案件。加强线索管理,进一步完善四级法院举报网站联网运行机制,规范举报受理、线索核查的工作流程,明确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核、立案、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的处置标准及处置程序,切实加强对下级法院举报受理核查工作的实时监督和指导,防止线索处置随意化。加强惩戒把关,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建立对下级法院纪律惩戒工作的审核把关制度,对干警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干警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及时提醒纠正;对干警发生的轻微违纪行为,要采取责令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决不能养痈遗患,使小问题发展为大问题。注重办案效果,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把依纪依法办案贯穿于办案工作的各个环节,增强程序意识,注重办案安全,加强内部制约,严守办案纪律,努力实现办案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2016年,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与15名庭室(部门)负责人分别进行了廉政谈话;对2016年新提拔使用的20名干警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5名干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提醒报备;坚持抓早抓小,与28名迟到早退干警进行遵规守纪提醒谈话;与3名可能存在苗头性、倾向性言论问题的干警进行提醒谈话,做到了廉政提醒全覆盖。

  五、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在好的制度和制度环境下,坏人可以做好事,在坏的制度和制度环境下,好人可以做坏事。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一方面要编紧织牢制度笼子,做好制度废、改、立,顺应形势变化,着力推出务实管用、便于操作的好制度,确保每解决一个问题,工作就前进一步,制度建设就提升一个层次,不断健全完善反腐败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关好用好制度笼子,做好制度廉洁性评估,堵塞“后门”、加固“软肋”,增强制度刚性,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一要全面清理已有的反腐倡廉制度。按照“由近及远、先上位后下位”的思路,分时间阶段清理由纪检组起草或者牵头起草、以党组文件形式发布的反腐倡廉制度,将主要内容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制度废止;将制度的调整对象已消失、适用期已过或者制度规定的阶段性任务已经完成、事实上已不再执行的制度宣布失效;对制度内容不存在问题、内容虽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影响继续执行、制度内容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修改,但修改前继续有效的,决定继续有效。通过清理,做到摸清 “家底”、心中有数,明确下一步制度建设的方向、重点和着力点,为在反腐倡廉新常态下顺应形势变化,立足本地实际,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奠定基础。截至目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已对2010年以来颁布的120余项各类制度规定进行了清理。

  二要科学制定反腐倡廉新制度。“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反腐倡廉建章立制怎么做?那就要有什么漏洞堵什么漏洞,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要牢固树立问题导向,根据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紧密结合地市这些年发生的腐败案例,全面分析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原因,寻找漏洞,吸取教训,提高制度目标指向的针对性。当前要着力构建党内监督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用权的监督制约;着力健全选人用人管人制度,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杜绝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防止权力滥用。要通过民主的制定程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集思广益,减少制度的条文漏洞和弹性执行空间,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追踪性,使制度更符合实际、更科学全面、更客观有效,做到“顾后”解决既然问题,“唯实”解决实然问题,“瞻前”预防未然问题,逐步形成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三要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廉洁性评估。如果制度“笼眼”过大,就会“牛栏关猫”;如果制度刚性不足,就会被“灵活变通”;如果制度“留有后门”,就只能关住“纸老虎”。制度廉洁性评估是制度反腐的基石和先导,是堵塞制度漏洞,减少制度之间的矛盾冲突,增强制度刚性的保证。要制定科学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将审判监督、审判管理等机构有机整合,成立制度廉洁性评估小组,采取组织专门机构会审、专家论证、开展社会听证、公开征集意见、走访群众及有关单位等一两种或多种方式,对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定的廉洁性、合法性、利益冲突和科学性进行全面评估。对于正起草制定中的制度,由起草部门根据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内容和标准自评,把自评作为起草的一个重要环节,起草完成后把自评报告与制度草案报送地党组制度廉洁性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起草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再修改完善。对于已公布实施现行有效的制度,可以直接由党组制度廉洁性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并把评估报告反馈给起草部门,由起草部门修订完善。对评估后认为无廉洁性风险的,要加快推行;有一定廉洁性风险的,要认真研究修订;廉洁性风险较高的,要按法定程序予以废、改、立,做到“不评估、不出台”,保证每一项制度都没有腐败的漏洞,无“软处”可捏。

  六、切实提高法院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执纪能力

  就如何提高法院纪检干部监督执纪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和王岐山同志多次进行了强调,主要为三点,第一点是“打铁还需自身硬”,第二点是“忠诚、干净、担当”,第三点是“严、细、深、实”。具体就是要做到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诚其志。就是要坚定理想信念。理想信念是法院纪检监察干部的“主心骨”,也是法院纪检监察干部的“底气”所在。法院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把理想信念作为职业道德来修炼,锤炼坚强的政治定力,始终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为党的司法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障。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取得了让人信服的新成效,得到了群众的真诚赞誉和拥护。纪检监察机关的地位也水涨船高,有的法院纪检干部因“成就感”而自满,这种自满情绪是严重错误的,是理想信念滑坡的表现,必须要摒弃这种错误思想,及时加以纠正。作为法院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身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线,要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牢记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在歪风邪气面前敢于亮剑、坚决斗争。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研读《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联系实际学习、思考、实践、感悟,深刻体会中央的反腐败总方略,增强反腐败斗争必胜的信念,坚定不移地把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好。

  二是要守纪律。就是要严格恪守纪律规矩。“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纪律和规矩都是规范社会运行的行动指南和准则。俗话说“闭门造车,出门合辙”,不守规矩,必有倾覆之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法院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纪律的监督者,首先要做好各项纪律的执行者。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做到“五个必须”和“五个决不允许”,对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人和事,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要秉公执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坚持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严格按党的章程办事、按党的政策办事、按党的原则办事,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问题线索核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重事实、重证据,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是什么问题就定什么问题,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绝对不能感情用事,不能夸大或缩小违纪事实,不能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三是要识大局。就是要增强大局意识,顾全大局,服务大局,维护大局,紧紧围绕大局开展工作。俗话说:“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法院纪检监察干部只有以胸怀大局的胸襟,识大局、谋大局、顾大局,正确把握和处理局部与全局、个人与组织、感情与原则、公务与私事、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以更宽广的视野,审时度势、权衡利弊,才能更好地谋划工作、推进工作。在全面落实“三转”要求,履行好监督执纪责任,抓好主业主责的同时,还要打开眼界,拓宽思路,全面提高自身各方面的能力,包括战略思维能力、发现线索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司法业务能力等各个方面,这将更好的促进法院纪检监察干部从大局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整合各方力量,聚力推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提供不竭助力。

  四是要敢担当。就是要守土有责,担起责任。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要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恪尽职守、强化责任担当。要切实履行好担负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真正把腐败的存量减下去、把腐败的增量遏制住。勇于负责、敢于担当,是法院纪检监察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王岐山书记多次强调,“负责任的人能把冷板凳坐热,不负责任的人能把热板凳坐冷”,讲得就是担当问题。要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投入到抓落实中,发扬“钉钉子”的精神,一锤接着一锤敲,一环接着一环抓,一步一个脚印地干事业,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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