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倡导社会诚信 打击虚假诉讼
作者:昭苏县人民法院   窦松前  发布时间:2016-11-11 11:55:43 打印 字号: | |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决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从案件类型上看,虚假诉讼多发于财产纠纷案件中,主要以借贷纠纷、房屋权属纠纷中的财产分割纠纷最为常见。从当事人的情况看,多发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当事人之间,为进行虚假诉讼提供极为便利的条件。从案件处理情况看,处理周期一般都比较短,并且多以调解结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假诉讼的发现、处理和打击还处于相当薄弱的状态,对虚假诉讼的处罚并不严厉,甚至未见追究虚假诉讼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例。这并不表明不存在虚假诉讼或者虚假诉讼的现象不严重,而是现成的法律没有被依法适用,让不法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应有制裁。

  民事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破坏社会诚信、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应引起足够重视。首先,虚假诉讼是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还是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帮助各级法院从证据审查、机制把关等方面进行甄别。但在真正的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旦感觉诡计被识破,常常主动撤诉,法官不会追究到底,而是让案件一撤了之。即使发现是虚假诉讼,也很少启动妨碍民事诉讼的处罚程序,更不要说把案件主动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对公安机关来说,对于法院移送的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积极侦查的主动性也不高,检察机关对涉及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也不够积极,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也不能够及时处罚,所有这些,都客观上起到了怂恿虚假诉讼的作用。因此,要想减少乃至杜绝虚假诉讼,必须要求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在各个环节各司其职,合力打击。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还挑战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底线。也正因此,打击虚假诉讼不仅是简单地在追求个案的公正,更是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应该从加强对民商事案件的审查、增大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违法成本、赋予与虚假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案外人更多的救济权、保持律师队伍的职业纯洁性等方面入手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
责任编辑:张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