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决并生效一起过失致人死亡刑事案件,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6年4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在维修阿拉哈克镇寄宿学校教学楼过程中,操作“唐骏”牌吊车将油毡顶吊运至楼顶时(未取得操作资格证),吊车挂钩前端绑绳将楼顶烟囱上的砖块挂落,砸中正在楼下搬运油毡的被害人赵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自已未取得吊车操作资格证,且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被害人赵某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客观要件。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杨某犯罪后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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