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决并生效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6年7月17日23时07分许,被告人孔某驾驶北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23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57公里加500米路段处时,将相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撞倒碾压,造成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阿勒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孔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不负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未安全驾驶、占道行驶、未让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行为触犯了刑法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孔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与被害人王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车主曹某已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孔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该院依法对被告人孔某予以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机动车这种便捷的交通工具,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出行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但是,由于部分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作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导致事故发生,发生事故,追悔已成惘然,交通事故发生就在一瞬间,心存侥幸只会害人害己,生命只有一次不会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