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女子以应聘美容师为借口,进入他人美容店内,趁人不备盗窃财物。一天之内作案两起,盗窃财物价值高达17544元,该女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件审理查明:2016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某以应聘美容师为借口,在哈密市前进东路一美容院内盗窃被害人马某一部白色华为R7型手机(鉴定价值100元)、现金1500元;后又故技重施,盗窃被害人陈某一部白色三星手机(鉴定价值300元)。同日下午,李女士又以应聘美容师为由,在哈密市爱国北路一美容院内,假装应聘美容师为由,盗窃被害人周某一部金色苹果6Splus型手机(鉴定价值6544元)、一个“BLACK”黄色女式提包,包内有现金4000余元,一部金色华为mate7型手机(鉴定价值1500元)、一条碧玉项链(鉴定价值3600元)、一把2010款雷克萨斯凌志牌ES240轿车遥控器钥匙、以及一枚卡地亚戒指、一个南红手镯、一个黄色标志为LV牌女士钱包、各类化妆品及身份证、驾照、银行卡等物品。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二起,价值共计175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金额有误,车钥匙本身不具有交换价值,应当减去被盗车钥匙的鉴定价值,该院予以纠正。失主因原有车钥匙被盗装配新钥匙会产生经济损失,哈密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李谋归案后能够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其在近亲属帮助下折价退回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